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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资讯] 宜兴屠某容留他人吸食“上头”电子烟,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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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专生

发表于 前天 08: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江苏省无锡市 电信
  自2023年10月1日起,依托咪酯被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非法吸食、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依托咪酯等按涉毒违法犯罪处理。日前,我市一男子因吸食并容留他人吸食含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受到法律严惩。
  市民屠某曾于2014年因吸毒被行政拘留10日,本应深知毒品危害,痛改前非,然而2023年9月底,他在朋友家接触到一种有特殊成分的电子烟,吸食后那种熟悉又“上头”的感觉令他难以忘怀。屠某向朋友要到上线柳某的联系方式,此后直接从柳某处购入这种电子烟。为了分摊高额成本,屠某找到有相同嗜好的市民菜某,两人一拍即合,决定共同出资购买烟油。此后,屠某的行为愈发大胆,不仅频繁购入,还将朋友木某、余某等邀至自己的办公室内,一同吸食这种特殊电子烟。而屠某所购买吸食的电子烟烟油中,让他念念不忘的特殊成分正是依托咪酯。其间,尽管朋友偶然刷到依托咪酯已被国家列管的相关视频并将情况告知屠某,但屠某不以为意,在烟油涨价后仍继续以较高频次购入,至案发前,他向柳某购买次数累计达5次、购买烟油40多支。
  2023年10月9日,屠某在家中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归案后,屠某如实供述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积极配合抓捕向其贩卖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电子烟烟油的人员柳某。2023年10月10日,屠某因吸食依托咪酯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二千元,于2023年10月24日被公安机关决定社区戒毒三年。2024年8月9日,屠某被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5年3月,市人民检察院以屠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提起诉讼。市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并依法作出判决,判处屠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柳某也因贩卖毒品被判处有期徒刑,菜某、木某、余某等则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处罚。
  检察官提醒,在购买电子烟时,务必通过正规渠道,优先购买有相关认证的品牌产品,谨慎核查产品成分说明,切勿贪图新奇或低价购买来源不明的电子烟。对于他人递来的电子烟,要保持高度警惕,切勿随意接受。含有受到国家管控成分(如依托咪酯)的电子烟具有成瘾性和危害性,吸食后可能出现头晕、麻痹、手抖等异常反应,一旦察觉身体不适,应立即停止吸食,并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举报。此外,切勿为吸毒人员提供吸食场所,在主观明知的情况下容留他人吸毒将构成犯罪。(文中涉案人员均为化名)
(来源:宜兴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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