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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资讯] 挪用账款!宜兴某公司、老板均受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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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专生

发表于 5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江苏省无锡市 电信
  某劳务公司拖欠谭某工程款,2022年9月9日,经宜兴法院依法判决,某劳务公司应支付谭某160余万元及利息损失。判决生效后,某劳务公司未能履行还款义务,谭某申请强制执行。2022年12月13日,法院向某劳务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某劳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到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其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某劳务公司仍未履行上述义务。
  经审理查明,2024年4月18日,无锡某建设公司向被告单位某劳务公司对公银行账户汇入31.74万元工程款,并明确需用于支付谭某工程款。被告单位某劳务公司及被告人张某收到该笔款项后,于同日转账31.2万元至被告人张某个人银行账户。被告人张某随后将其中28.65万元归还其他债务。2024年4月30日,被告人张某个人账户又收到28万元还款,未向法院申报或履行执行义务,并将该笔款项和原个人账户内余额用于生活开支,致使法院判决无法执行。
  2024年8月1日,被告人张某因拒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被宜兴法院司法拘留十五日。2024年8月16日,被告人张某被宜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某劳务公司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被告人张某系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应予惩处。被告单位某劳务公司、被告人张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均可以从轻、从宽处罚。
  法院依法判处被告单位某劳务公司罚金六万元,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来源:宜兴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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