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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资讯] 官林镇“厂中厂”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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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9-8 08:29: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江苏省无锡市 移动
为进一步规范“厂中厂”安全管理,压实租赁双方安全生产责任,推动企业主要负责人提升安全意识及法律意识,官林镇持续加强“厂中厂”安全生产监管,定期对查处的典型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曝光,以示警戒。

案例曝光
案例1
江苏东湖电缆有限公司安全设备的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和使用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案
违法行为:
2024年8月8日,官林镇应急管理局对江苏东湖电缆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在检查时,现场检查情况如下:
1、使用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生产车间检测室内存放油墨稀释剂(稀释剂3桶(2.5kg/桶),油墨1桶(1L/桶))(二甲苯95-47-6,醋酸丁酯123-86-4);
2、企业安全设备的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成缆机传动部位处未安装防护罩。


违反法条:
该企业使用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规定。该公司成缆机传动部位处未安装防护罩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处理情况:
官林镇应急管理局于2024 年08月11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第(一)项、第九十九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该单位作出296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2
宜兴金钜松机械有限公司使用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案
违法行为:
2024年8月12日,官林镇应急管理局对宜兴金钜松机械有限公司进行四不两直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在检查企业生产现场时,发现宜兴金钜松机械有限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1、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车间内空压机处未张贴警示标志。
2、使用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车间内存放危险化学品(金属漆(醋酸丁酯CAS:123-86-4、二甲苯CAS:1330-207)16 桶(20KG/桶)、双组分金属漆稀释剂(醋酸丁酯CAS:123-86-4、二甲苯CAS:1330-20-7)8 桶(16L/桶)、固化剂(六亚甲基二异氰酸酯CAS:822-60-0、醋酸丁酯CAS:123-86-4)2 桶(4KG/桶))。


违反法条:
该公司车间内空压机处未张贴风险告知卡、未张贴警示标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该公司车间内存放危险化学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规定。
处理情况:
官林镇应急管理局于2024年8月16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该单位作出398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来源:荣耀官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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