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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姓咨询] 私卖房产引纠纷,宜兴购房者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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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专生

发表于 2024-8-16 08:55: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江苏省无锡市 电信
  离婚协议中约定本该属于女儿的房产,却被父亲私下售出,购房者的权益如何保障?近日,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判定购房者属于善意取得。
  1999年2月,文某以7.5万元的价格,向某建筑公司购买了一套坐落于和桥镇某小区的商品房。2000年7月,文某与妻子李某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双方共同所有的房屋归女儿所有,任何情况下不得卖出。2002年7月15日,文某以8.26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出售给万某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事后文某家庭如有任何纠纷,万某概不负责”。合同签订当日,万某一次性付清了房款,文某将房屋交付给万某。万某及妻女一直居住在该房屋内。
  2000年3月,建筑公司为该房屋申领了房屋所有权证并登记在文某名下。2006年9月,建筑公司为该房屋申领了土地使用权证,直接登记在万某名下。2015年,万某与文某两次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过户,却因文某已离婚且李某身份证与户口簿名字不一致等原因,均未能完成过户。2019年4月,万某去世,万某的继承人多次要求文某配合过户,均被文某以女儿知情后表示反对为由拒绝。2023年5月,万某的继承人诉至市人民法院,要求文某及李某协助办理房屋过户。
  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文某将房屋出售给万某,签订购房协议并支付相应对价,由万某等居住使用至今,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证也已登记在万某名下。虽然文某与李某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房屋赠与女儿,但并不能证明万某在购买房屋时已经知晓文某夫妻二人关于房屋处分的相关约定。在此期间,文某曾协助办理过户登记,也从未表达过其无权出售房屋。综上,万某在与文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及实际占有房屋时,是基于善意,构成善意取得。最终,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文某及李某协助万某继承人办理过户登记。一审判决后,文某、李某不服提出上诉,无锡中院经审理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那么,若文某的女儿想维权,该如何维?法官表示,虽然善意取得保护了购房者的权益,但原离婚协议中的受赠人仍有权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文某的女儿可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父亲文某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来源:宜兴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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