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都论坛

 找回密码
 注册会员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便捷登录,只需一步

查看: 22861|回复: 0

[宜兴资讯] “见证人”变“担保人”? 宜兴蒋某被罚2000元!

[复制链接]

高中生

发表于 2024-8-15 08:30: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江苏省无锡市 电信
民间借贷中,第三人在借条签名的情况很常见,但这第三人是“见证人”还是“担保人”,法律效力截然不同。近日,一名当事人就偷偷在第三人后添加“担保”字样,企图蒙混过关。
2023年年底,蒋某向宜兴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朱某、任某、方某、刘某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或其他财产权益,宜兴法院裁定予以准许。2024年1月,原告蒋某因民间借贷纠纷将被告朱某、任某、方某、刘某诉至法院,并出具了一份《借款抵押合同书》。审理过程中,被告刘某提出,蒋某提供的合同书上落款处“见证人”前方的“担保”字样以及“刘某”签名右方的“(共同担保人)”字样均为事后添加,并提供了原始合同书以供核对。
经核对,刘某提供的原始合同书与蒋某提供的确有出入,法官遂严肃告知蒋某妨害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后果。蒋某这才吐露实情,是其授意弟弟私自在《借款抵押合同书》落款处“见证人”前方添加“担保”字样,在“刘某”签名右方添加“(共同担保人)”字样,目的是想让刘某承担连带责任。
还原事实后,承办法官对蒋某的行为进行了严肃批评教育,蒋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立即向法院申请撤回对刘某的起诉。
针对蒋某伪造证据、妨碍诉讼的违法行为,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蒋某作出了罚款2000元的处罚决定。目前,蒋某已将2000元罚款交至法院。
(来源:宜兴市人民法院)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会员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小黑屋|关于我们|陶都论坛 ( 苏B2-20120265 ICP11066580-2 )

本站不良信息举报 信箱 dataodu@foxmail.com 举报电话:0510-87586000
苏公网安备 32028202000860号
本站法律顾问:

GMT+8, 2024-11-17 02:36 , Processed in 0.020925 second(s), 10 queries , Gzip On, Yac On.

Powered by Discuz! X3.4

Copyright © 2001-2021, Tencent Cloud.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