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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资讯] 宜兴官林镇“厂中厂”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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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专生

发表于 2024-8-6 08:40: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江苏省无锡市 电信
为进一步规范“厂中厂”安全管理,压实租赁双方安全生产责任,推动企业主要负责人提升安全意识及法律意识,官林镇将持续加强“厂中厂”安全生产监管,定期对查处的典型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曝光,以示警戒。
「案例曝光」
案例1江苏津达线缆有限公司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案
违法行为:
2024年7月17日,官林镇应急管理局对江苏津达线缆有限公司进行了2024年度计划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在检查企业生产现场时,发现江苏津达线缆有限公司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车间内一处空压机经公司辨识为较大风险,现场未张贴警示标志。


违反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处理情况:
官林镇应急管理局于2024年7月19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对该单位作出138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2无锡市锴航电缆有限公司安全设备的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案
违法行为:
官林镇应急管理局对无锡市锴航电缆有限公司进行了2024年度四不两直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在检查企业生产现场时,发现企业安全设备的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生产车间西侧一收线架传动皮带处、一绞线机传动皮带处未安装防护罩。



违反法条: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1999)中第6.1.6条:“以操作人员的操作位置所在平面为基准, 凡高度在2m之内的所有传动带、转轴、传动链、连轴节、带轮、齿轮、飞轮、链轮、电锯等外露危险零部件及危险部位,都必须设置安全防护装置”的要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处理情况:
官林镇应急管理局于2024年6月30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单位作出21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来源:荣耀官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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