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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资讯] “厂中厂”安全责任未落实,宜兴租赁双方均被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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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稚园

发表于 2024-7-24 08:52: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江苏省无锡市 电信
实践中,一些企业通常会采用发包、出租生产设施、场地、项目等方式进行经营活动。为有效规范这一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作出专门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就安全生产管理问题进行约定,一种是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另外一种是不签订专门的协议,在承包合同、承租合同中对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进行约定。同时生产经营单位还应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及时督促整改。
现选取一起“厂中厂”典型案例予以公布,警示租赁双方强化安全法治意识,主动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出租方
无锡市鑫威铁塑包装有限公司是一家“厂中厂”企业。2024年5月14日,执法人员对无锡市鑫威铁塑包装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未在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向承租单位告知安全生产要求,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三条第(一)项的情形,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以上行为违反了《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二)(四)项的规定,依据《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四条,市应急局对无锡市鑫威铁塑包装有限公司作出处罚款3万元,对其法定代表人王某某作出处罚款0.5万元的行政处罚。

承租方一
2024年5月14日,执法人员对无锡曼卡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车间大门旁房间内存放有10桶不饱和聚酯树脂(250千克/桶)等易燃液体,未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本安型人体静电消除装置、事故风机、防流散等设施,配电箱和插座不防爆;车间一个危险化学品储存柜内存放过氧化甲乙酮,柜体未接地、通风口未打开。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市应急局对无锡曼卡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作出处罚款3.5万元的行政处罚。

承租方二
2024年5月14日,执法人员对江苏尊智新材料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车间存放有23桶乙酸乙酯(180千克/桶)等易燃液体,未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本安型人体静电消除装置、事故风机、防流散等设施,照明电线穿管不防爆。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市应急局对江苏尊智新材料有限公司作出处罚款3.5万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宜兴应急)

本科生

发表于 2024-7-25 06:15:03 新手机触屏版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江苏省无锡市 移动
高塍太多太多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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