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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资讯] 宜兴市官林镇应急管理局2024年一季度典型案例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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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生

发表于 2024-4-13 08:29: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江苏省无锡市 移动
安全生产是每一个企业和个人的责任,是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保障。然而,在实际生产过程中,仍有部分企业和个人罔顾安全生产相关规定,增加了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风险。官林镇将定期曝光安全生产处罚典型案例,现曝光2024年一季度典型案例。

案例一

2024年4月8日,官林镇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租赁在宜兴市官林镇大田路无锡市铭塔电缆有限公司内的宜兴市金茂电缆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宜兴市金茂电缆科技有限公司租赁有1处车间,有1处办公场所,建筑面积为3000平方米/40平方米,检查发现该单位存在:工作人员储某在厂区内疏散通道停放小型货车,堵塞疏散通道 。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二款的规定,对储某作出处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2024年1月21日,官林镇应急管理局对宜兴市迪豪木业有限公司进行了2024年度计划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在检查企业生产现场时,发现企业在普通物料仓库内存放6桶油漆,7桶涂料用稀释剂(二甲苯(危险化学品序列号355,CAS号95-47-6)含量30%-35%),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宜兴市迪豪木业有限公司作出处罚款3.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2024年3月9日,官林镇应急管理局对宜兴奥维斯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进行了2024年度计划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在检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台账时,发现企业主要负责人童某未按照计划对员工进行2023年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宜兴奥维斯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童某作出处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执法人员在检查企业生产现场时,发现生产车间内一切割机传动皮带处未安装安全防护罩,该操作不符合《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1999)中第6.1.6条:“以操作人员的操作位置所在平面为基准,凡高度在2m之内的所有传动带、转轴、传动链、连轴节、带轮、齿轮、飞轮、链轮、电锯等外露危险零部件及危险部位,都必须设置安全防护装置”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对宜兴奥维斯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作出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下一步,官林镇将继续聚焦安全生产突出问题,下好监管“先手棋”,打好执法“主动仗”,保障全镇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向好。
(来源:荣耀官林)

高中生

发表于 2024-4-13 09:23:4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辽宁省 联通
企业不容易啊

本科生

发表于 2024-4-13 12:51:15 新手机触屏版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江苏省无锡市 移动
车牌不错。。。。。。

博士生

博士生

发表于 2024-4-15 13:49:1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江苏省无锡市 电信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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