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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资讯] 宜兴度假区4起重大事故隐患典型案例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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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生

发表于 2024-1-20 19:02: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江苏省南京市 联通
2023年5月15日《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10号令)正式施行以来,度假区深入开展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行动,鼓励企业自查自纠上报,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2023年度共查处重大事故隐患23条,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现将4起典型案例进行通报。
案例一
2023年9月27日,张渚镇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无锡益*电炉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现场进行电焊作业的员工(叶*)的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操作证已过期作废,其未重新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仍上岗作业。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上述问题属于重大事故隐患。该企业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

安全贴士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规定: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案例二
2023年11月23日,湖父镇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宜兴市君*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未与承包单位(宜兴市云*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上述问题属于重大事故隐患。该企业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

安全贴士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规定: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案例三
2023年12月25日,西渚镇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宜兴市*氏纺织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未与承包单位(江苏宜*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上述问题属于重大事故隐患。该企业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

安全贴士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规定: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案例四
2023年7月7日,太华镇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宜兴市三*耐火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现场特种作业人员(电焊工)未持证上岗(1人)等违法行为。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上述问题属于重大事故隐患。该企业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

安全贴士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规定: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来源:宜兴阳羡生态旅游度假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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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2 08:56:5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江苏省无锡市 电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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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2 10:40:4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江苏省无锡市 电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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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3 14:58:3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江苏省无锡市 电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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