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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资讯] 宜兴一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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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生

发表于 2023-12-27 08:30: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江苏省无锡市 电信
危险化学品具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特点在运输、储存、生产、经营、使用中一旦处置不当,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毁、环境污染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案件回顾


2023年10月10日,执法人员对宜兴市高塍镇环保城二期一商铺进行举报核查,发现该商铺现场堆放有大量物料,该商铺为江苏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使用。执法人员立即进行拍照取证,现场制作《现场检查记录》《抽样取证凭证》等执法文书,上海化工院检测有限公司检测人员协助抽样10小瓶。根据检测报告及化学品危险性分类报告,商铺内现场堆放的危险化学品为:甲醇(危险化学品目录序号:1022,闪点10℃,5880KG),异丙醇(危险化学品目录序号:111,闪点13℃,39KG)。

经查,该公司为危险化学品纯票据经营单位,即现场不得储存危险化学品实物,且甲醇、异丙醇不在其经营许可目录范围,其储存行流通且超范围经营,已改变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违法事实确凿。经进一步调查询问,未发现违法经营所得。市应急局以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进行立案查处,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市应急局对该公司作出处停止带储存经营、超范围经营危险化学品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并处罚款13万元的行政处罚。

相关法律条款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四)经营方式发生变化的;
(五)许可范围发生变化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提示
危险化学品经营方式有三种:仓储经营、票据贸易经营、带储存设施经营。票据贸易类危险化学品经营,即从事无仓储、无储存场所和设施的经营,经营场所不得储存任何危险化学品实物,只能进行票据贸易往来。
擅自从事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作业,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规定,涉嫌构成“危险作业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依法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切勿以身试法!

(来源:宜兴应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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