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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资讯] 曝光!宜兴三家企业被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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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生

发表于 2023-10-4 09:01: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江苏省南京市 联通
自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开展以来,我市应急管理部门持续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工作部署,集中力量开展排查整治,加大对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等重大事故隐患的查处力度。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震慑作用,现公布3起无证上岗典型执法案例。
案例一

7月24日,执法人员对无锡凯运达汽车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2名员工正在生产车间进行电焊作业,经“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平台”查询后未查询到相关信息,属无证上岗。以上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市应急局对无锡凯运达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作出处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7月4日,执法人员对无锡鑫泓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1名员工正在生产车间进行电焊作业,经“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平台”查询后未查询到相关信息,属无证上岗。以上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市应急局对无锡鑫泓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作出处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6月12日,执法人员对宜兴市杰赛供水设备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1名员工正在生产车间进行电焊作业,经“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平台”查询后未查询到相关信息,属无证上岗。以上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市应急局对宜兴市杰赛供水设备有限公司作出处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2023年5月15日施行的《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 第10号)明确将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情况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工贸企业通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情形(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判定情形:(1)企业使用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 (2)企业使用伪造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 (3)企业使用特种作业操作证已过有效期或者到期未复审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重要:拒不整改追刑!2023年5月30日,泰州市姜堰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展柜制造的捷联文化传播江苏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生产现场有焊接设备但未发现现场有人员从事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执法人员通过姜堰区应急管理指挥监控系统,发现该企业陈某从事过焊接作业,经对该企业主要负责人王某及焊工陈某询问,证实陈某当日从事焊接作业且未经专门的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场出具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该企业陈某立即停止焊接作业,并于2023年5月31日立案调查。2023年6月2日,执法人员再次发现陈某仍从事焊接作业,并使用执法记录仪固定证据。根据案件事实和情节,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二)项“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的规定,经姜堰区安全生产行刑衔接联席会议讨论,姜堰区应急管理局法制部门审核,一致认为应移送公安机关。2023年6月25日,姜堰区应急管理局将此案移送至泰州市公安局姜堰分局,2023年6月27日,泰州市公安局姜堰分局经审查认定符合刑事案件立案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涉嫌危险作业一案进行立案调查。广大企业和相关从业人员要引以为戒绷紧安全弦,不断强化风险管控和事故预防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责任
(来源:宜兴应急)

小学生

发表于 2023-10-5 06:18:51 新手机触屏版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江苏省 电信(全省通用)
对于违规行为不能松懈!

博士生

博士生

发表于 2023-10-7 14:27:3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江苏省无锡市 电信
对于违规行为不能放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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