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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资讯] 二手机翻新冒充新机出售,假冒注册商标被宜兴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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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专生

发表于 2023-9-5 08:39: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江苏省无锡市 电信
  低价购入二手品牌手机,一番包装后变身网络店铺中的“全新正品”,赚得盆满钵满,却触犯了法律。近日,市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处被告人曾某、肖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判处被告人刘某丽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据市人民法院法官介绍,80后曾某和肖某,一起从江西到深圳打工,在数码市场学习并掌握了一些手机维修技能。眼看着部分同行售卖翻新手机获得不菲收益,曾某和肖某很是羡慕。2022年2月,两人注册了一家网店,合伙在深圳市租房、雇佣员工,曾某的妻子刘某丽和肖某的前妻刘某也来帮衬,专门出售自制的所谓“正品”品牌手机。4个人分工明确,曾某负责收购二手机及手机配件,为员工发放工资;肖某负责通过格式化、更换受损部件、配置充电器、耳机、数据线等,将收购的二手手机翻新,并用假冒的品牌手机包装盒包装、塑封,冒充品牌全新手机;刘某丽负责测试收购的二手手机;刘某则负责网店销售。“全新正品”“质量保障”……网店醒目的标识打消了消费者的疑虑,由于定价比官方低,手机销量不断攀升。几人尝到甜头后,又开了5家网店,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997万余元。曾某、刘某丽夫妇共计违法所得人民币18万元,肖某、刘某共计违法所得人民币22万元。
  今年2月,宜兴公安机关在查处一起宜兴市民购买手机被骗的案件时,根据线索查获作案现场,被告人曾某、肖某、刘某丽被抓获归案;4月,被告人刘某主动投案。案发后,4名被告人均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3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曾某、肖某、刘某、刘某丽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且属共同犯罪,均应予惩处,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宜兴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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