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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资讯] 燃气具及非法充装行为违法典型案例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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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专生

发表于 2023-7-31 08:48: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江苏省无锡市 电信
近两年来,市市场监管局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时刻保持“隐患无处不在、成绩每天归零”的紧迫感,紧盯燃气具及相关产品产品质量、非法充装行为等重点领域,聚焦民生领域违法案件查办,结合“铁拳”行动加大对相关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现将有关典型案例发布如下,以加大曝光力度,查处一个、警示一方。

案例1.江阴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江阴市金凤工业用气有限公司在充装工业气瓶时未按规定建立与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案
2022年8月24日,江阴市市场监管局对江阴市鑫标化工设备有限公司进行特种设备执法检查,在现场对标注为“金凤气体”二维码手机微信扫码后其中的三只气瓶(气瓶润坤码号:jf010125193、jf010126101、20B0501194)无法查询到气瓶充装前后信息,另一只气瓶(气瓶润坤码号:jf010700679)已过气瓶检验周期的情况,后对,后对供气商江阴市金凤工业用气有限公司进行调查。

经查,润坤码为jf010125193、jf010126101、20B0501194的气瓶在气瓶云管理系统中无任何信息记录,即上述气瓶未在气瓶云管理系统上未有有效注册,充装前后未进行记录,润坤码为jf010700679、jf010254987的气瓶分别在2022年7-8月有过相应充装前后记录,润坤码为jf010125193气瓶已于2022年5月1日过检验周期。

该公司在充装工业气瓶时未按规定建立与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不符合TSG 23- 2021《气瓶安全技术规程》之“8.4.(3)充装前后检查与记录”的相关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2023年9月30日,江阴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处罚款7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宜兴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宜兴市公用燃气管理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气瓶进行充装案
2022年5月26日,宜兴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充装台上将大量已经充装完成的气瓶放置在气瓶待检区,其行为涉嫌违反《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第2.3.1条的规定。

经查,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充装活动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第2.3.1充装场所“气瓶充装单按照介质分别设有气瓶待检区、不合格区、待充装区、充装合格区、并且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的规定。2022年8 月10 日,宜兴市市场监管局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48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3.锡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无锡普维科技有限公司未经许可维修焊接气瓶案
2022年5月26日,锡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车间内有1个气瓶有进行过焊缝的焊接修理,通过当事人车间监控发现,该气瓶的焊接修理是在该公司车间内完成的。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修理气瓶的许可材料,其无许可从事气瓶修理的行为已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经查,当事人主要从事焊接气瓶的检验经营活动,涉案焊接气瓶(气瓶编号:DC160MP 2013-49”、公称工作压力是1.37Mpa 、内胆试验压力:2.754Mpa,容积165L、气瓶重109kg)是无锡佳盛气体销售有限公司所有。2022年5月11日,无锡佳盛气体销售有限公司在使用上述气瓶过程中发现增压速度过快,将上述气瓶送至当事人公司进行检验,当事人在检验过程中发现上述气瓶瓶体外筒处有细微点漏, 2022年5月19日在没有维修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对该气瓶的外筒进行了焊接维修。

焊接气瓶属于压力容器中的一种,当事人在无生产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对该气瓶进行焊接维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八条规定,2022年9月8日,锡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4.惠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无锡科力安安全设备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点型可燃气体探测器案
2023年2月28日,惠山区市场监管局收到苏州市计量测试院出具的检验报告【200002108】,显示当事人生产的一款点型可燃气体探测器,经抽样检查因射频电磁场辐射抗扰度试验项目不符合GB15322.1-2019《可燃气体探测器第1部分:工业及商业用途点型可燃气体探测器》标准,被判定为不合格。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9月19日生产上述涉案点型可燃气体探测器共计2台,成本价是1317元/台,销售价是1500元/台。2022年9月21日,苏州市计量测试院到当事人现场抽样检测使用2台,涉案货值为3000元,未获利。

当事人生产不合格点型可燃气体探测器的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要求。2023年4月4日,惠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不合格点型可燃气体探测器2台、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无锡市场监管

博士生

博士生

发表于 2023-7-31 10:53:3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江苏省无锡市 电信
用气安全,人人有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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