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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资讯] 宜兴一员工擅自把公司车开走,出事故后车主也需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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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专生

发表于 2023-5-15 16:40: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江苏省无锡市 电信
平时没有锁车的习惯,车钥匙随意扔在车内,不料被朋友擅自开走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先行赔付后起诉追偿,车主谈某因为这起“闹心事”被诉至法院,法院最终判决其承担15%的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
谈某开了一家干洗厂,因人手短缺,便想到暂时没有工作的朋友李某,让其到自家干洗厂上班,帮忙打杂。谈某名下有一辆面包车,平时都停放在干洗厂内,方便员工搬运货物,钥匙也直接放车里,从不锁车。

2020年9月11日,周某在外吃完晚饭,偷偷回到干洗厂,趁没人发现,将面包车开回自己家。凌晨12点左右,周某驾驶该车辆从家中出发,行驶过程中撞到停在路边的车辆,造成两车损坏,周某驾车逃逸。事后,宜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周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时,周某驾驶证已经被吊销。事故造成对方车辆损失27650元,保险公司先行赔付。后保险公司起诉,主张因周某无证驾驶,要求周某、谈某连带赔偿。
判决结果
宜兴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合同进行理赔后,有权在赔偿金额范围内行使代位求偿权。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谈某作为车辆所有权人,未对车辆钥匙妥善保管,将钥匙放在车上系放任他人驾驶车辆,谈某未尽到妥善管理及审慎义务,对事故损害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综合其过错程度,法院酌定由谈某承担15%的赔偿责任,周某承担85%的赔偿责任。
法 官 说 法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二条规定,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谈某未妥善保管钥匙致使车辆被朋友私自开出,对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过错。同时,基于周某无证驾驶、逃逸等行为,即便谈某的车辆有保险,也无法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在此,法官提醒大家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车辆及车钥匙,如果要将车辆借用给他人,应仔细审查对方是否具有驾驶资格以及是否具有饮酒等妨碍安全驾驶车辆的情形,保持审慎态度。
(来源:宜兴市人民法院)

学 士

发表于 2023-5-15 18:48:33 新手机触屏版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江苏省南通市 电信
手不要贱,这事是最好的证明

博士生

博士生

发表于 2023-5-16 13:34:3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江苏省无锡市 电信
将车辆借用给他人,应仔细审查对方是否具有驾驶资格以及是否具有饮酒等妨碍安全驾驶车辆的情形,保持审慎态度。

学前班

发表于 2023-5-16 16:19:5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江苏省苏州市 电信
那 如果是把车借给人家,车主要担责多少?

研究生

学士研究生

发表于 2023-5-16 16:26:0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江苏省无锡市 电信
事故发生时,周某驾驶证已经被吊销,这个很关键,能被吊销驾驶证的都不是一般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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