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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资讯] 【以案释法】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切勿不以为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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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生

发表于 2023-1-5 08:48: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江苏省南京市 电信
日前,执法人员对宜兴市神牛工业气体有限公司、宜兴市庆伟工业气体有限公司等2家单位进行举报核查时,发现均存在存放乙炔(危化品序号:2629)用于经营的行为。经查,2家单位虽企业性质不同,一家为带储存经营企业,一家为纯票据经营企业,但一般危化品(乙炔)也不在宜兴市神牛工业气体有限公司带储存经营范围,因此,2家单位行为已超出领取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准内容。

市应急局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2家单位分别作出处停止带储存经营乙炔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并处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相关法律条款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四)经营方式发生变化的;
(五)许可范围发生变化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小贴士


“一次雪崩,往往是由一片雪花而起”。本案也启示着类似经营主体,不管是带储存经营单位还是票据贸易经营单位,都应严格遵守许可规定,不得出现超越许可范围的情形。若经营方式或范围需调整,应当按照规定重新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
知识拓展



抓前端、治未病,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增设“危险作业罪”,将刑罚前置到事故发生前的重大隐患治理阶段,防患于未然。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守法经营,不碰法律底线
杜绝侥幸,不越安全红线
来源:宜兴应急

学 士

学士

发表于 2023-1-5 13:57:1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江苏省无锡市 电信IDC机房
“一次雪崩,往往是由一片雪花而起”

博士生

博士生

发表于 2023-1-5 13:37:2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江苏省无锡市 电信
守法经营,不碰法律底线
杜绝侥幸,不越安全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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