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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说真相] 严厉打击非法营运!宜兴多人被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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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生

发表于 2022-12-9 17:06: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江苏省无锡市 电信
追踪/反查/设卡/蹲点

练就执法“三十六计”
向非法营运行为“亮剑”

非法营运
不仅干扰和破坏道路运输市场秩序
侵害着合法经营者的权益
也给群众人身安全造成严重隐患
市城管局
练就执法“三十六计”
持续向非法营运行为“亮剑”

导语
为进一步推进农村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维护交通卡口场站营运秩序,保障群众安全有序出行,市城管局联动公安、交通等横向部门,统筹组织力量,采用灵活战术,借助科技力量、实施精准打击,助力非法营运整治工作提质增效。

执法战术一:循线追踪

查处宜兴至乡镇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案。
案由经过
2022年10月中队接到举报,有一小型面包车苏B2****长年在宜兴金三角客运汽车站和新建镇之间从事无证载客活动。根据线索,中队会同公安城警通过缜密研判,确定车辆非法营运时间、行进路线。10月25日,根据行车轨迹,提前至宜金公路布点拦截并成功将其查获,驾驶员无法提供道路运输经营相关许可证件,属于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

处罚结果
本案当事人违反了《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对其进行罚款的行政处罚。

向/非/法/营/运/“亮/剑”


执法战术二:监控反查


运用技术手段做实旁证材料,反向查处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行为。
案由经过
根据前期调查摸排,中队锁定宜兴市金三角客运站违规拉客载客对象,经综合研判,该车辆行踪不定,查处难度较大,中队通过反复调取车站周边监控,同时结合走访调查,找到乘客,锁定证据,最终将今年10月4日当事人杨某某驾驶苏B9****小型轿车在宜兴市金三角客运站招揽6名乘客往返宜兴善卷洞的违法事实查证清楚,在铁一般的证据面前,杨某某最终承认从事非法营运的违法事实,自愿接受处罚。


处罚结果
本案当事人违反了《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对其进行罚款的行政处罚。

向/非/法/营/运/“亮/剑”

执法战术三:设卡检查


在重要点位联合多部门设置路障,让固定“班线”非法营运车辆无路可走。
案由经过
中队根据前期排查的信息,结合跑固定线路“黑车”的行车特点,利用错时班的时间,联合高速交警大队、交通执法陆上中队在入宜的各个高速出口处设立卡点、布网守候,查处长途往返接送的非法营运车辆。11月1日中午,查扣苏B6****黑车一部,通过对车上四名乘客询问调查、现场录音,证实该车辆是从南京禄口机场前往汽车南站,驾驶员对每个乘客收取车费,驾驶员最终承认了非法营运的事实。

处罚结果
本案当事人违反了《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对其进行罚款的行政处罚。


向/非/法/营/运/“亮/剑”

执法战术四:蹲点守候


聚焦非法接送学生车辆,连续多日夜间值守,为学生出行保驾护航。
案由经过
加大学校周边路面巡逻执法力度,中队通过早晚班错时对城区多所学校有黑车接送学生上下学的情况进行了全面排查,详细摸排学生用车数量、车况、运营资质等情况,做到底数清楚、情况明晰。10月28日晚上,城管直属中队会同城管环科园中队按照时间节点对宜兴市第二高级中学门口非法营运车辆开展整治,共查扣黑校车3辆,并安全将学生护送回家。


处罚结果
本案当事人违反了《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并根据本案的特点,从严从重进行处罚。

向/非/法/营/运/“亮/剑”


市城管局始终保持高压态势
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自行动开展以来
城管局共查处非法营运车70辆
其中:
自查非法营运46辆
移送交通部门18辆
移送交通部门非法网约车6辆

温馨提示

为了您和家人的安全,出行时一定要选择正规的出租汽车,坚决对”黑车“说不,同时也呼吁大家发现黑车及时举报,举报电话0510-87927871。


转自:宜兴城管

大专生

发表于 2022-12-10 00:21:57 新手机触屏版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江苏省无锡市 电信
黑车不归运管管了吗?

学 士

发表于 2022-12-10 08:32:0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安徽省合肥市 电信
第六十五条 未经许可或者使用伪造、涂改、擅自接受他人转让、变相转让的经营许可证件从事班车、包车、旅游客运经营、货运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未经许可或者使用伪造、涂改、擅自接受他人转让、变相转让的经营许可证件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人培训、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未经许可或者使用伪造、涂改、擅自接受他人转让、变相转让的经营许可证件从事公共汽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汽车租赁、交通物流、货运代理、货运信息服务等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学 士

本科生

发表于 2022-12-10 09:13:3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江苏省无锡市 电信

学 士

发表于 2022-12-10 18:04:00 新手机触屏版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江苏省无锡市 移动

博士生

博士生

发表于 2022-12-12 14:03:56 来自: 江苏省无锡市 电信
割了一波韭菜,继续等春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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