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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资讯] 撕毁笔录妨碍诉讼 当事人被罚款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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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生

发表于 2022-12-9 08:41: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江苏省无锡市 电信
12月7日,宜兴法院对一妨碍行政诉讼的当事人依法处以罚款1000元的处罚。

许某是一起行政案件的当事人,12月7日上午, 法院通知许某到庭谈话并形成了笔录,谈话结束后,许某确认笔录内容无误并签名离开。不一会儿,许某再次折返,向承办法官提出申请,希望再次核对笔录。拿到笔录后,许某突然情绪失控,将该笔录撕毁。

鉴于当事人许某撕毁笔录、毁灭证据的行为已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宜兴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的相关规定,依法对其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决定。在法官的释法教育下,许某认识到自身行为的错误,向法官作出真诚道歉,写下悔过书并缴纳了罚款。

法官说法

良好的秩序是审判活动得以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是案件依法公正高效审理的根本保证。所有诉讼参与人都必须尊重司法权威、尊重法庭纪律、尊重司法人员,采用合理合法的方式表达个人意见和诉求,共同维护良好审判秩序。一切扰乱法庭秩序、藐视司法权威、妨碍审判工作正常运行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制裁。

法条链接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协助调查决定、协助执行通知书,无故推拖、拒绝或者妨碍调查、执行的;

(二)伪造、隐藏、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三)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威胁、阻止证人作证的;

(四)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

(五)以欺骗、胁迫等非法手段使原告撤诉的;

(六)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者以哄闹、冲击法庭等方法扰乱人民法院工作秩序的;

(七)对人民法院审判人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协助调查和执行的人员恐吓、侮辱、诽谤、诬陷、殴打、围攻或者打击报复的。

来源:宜兴市人民法院

学 士

发表于 2022-12-9 08:49:0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江苏省无锡市 电信
但凡有点脑子也不至于干这样的是啊,这不就跟肇事逃逸一个性质吗

学 士

本科生

发表于 2022-12-9 09:45:21 来自: 江苏省无锡市 电信

硕 士

硕士

发表于 2022-12-9 11:02:2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江苏省无锡市 广瑞华音网吧
好像调解室也有摄像头的 撕毁有用吗?

小学生

发表于 2022-12-9 11:06:12 来自: 江苏省苏州市 电信
**   派出所发财了  几张纸1千元

学 士

发表于 2022-12-9 13:13:50 新手机触屏版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江苏省无锡市 电信
1000块,便宜他了

博士生

博士生

发表于 2022-12-9 13:48:5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江苏省无锡市 电信
妨碍审判工作正常运行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制裁

高中生

发表于 2022-12-10 09:31:08 新手机触屏版 来自: 江苏省 移动数据上网公共出口
弱势群体能咋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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