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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资讯] 出租后当“甩手掌柜”,宜兴开出两张“安全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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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生

发表于 2022-3-17 15:28: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江苏省无锡市 电信
近期,两起典型案例被查处
反复强调的问题总是犯


出租方:未对承租单位统一协调、管理


日前,市应急局执法人员对无锡芳华纺织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将厂房租赁给宜兴市和桥镇佳可骎针纺织品经营部,双方签订了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但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督促其整改安全隐患。其行为涉嫌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市应急局对出租方作出处罚款人民币2.7万元,对法定代表人黄某某处罚款人民币0.3万元的行政处罚。

承租方: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生产车间疏散通道不符要求


根据“一案双查”原则,执法人员对宜兴市和桥镇佳可骎针纺织品经营部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存在车间灭火器未充装等事故隐患,但未采取措施消除,同时生产车间设置的出口、疏散通道不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无明显标志(车间内部相连的门为内开门,大门为卷帘门)。其行为分别涉嫌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市应急局对承租方作出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的行政处罚。(鉴于该单位为个体工商户,对其经营者不再另给予行政处罚。)

法条速递
(滚动查看)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㈡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

“管”与“不管”
“认真管”与“随便管”具有本质区别


(来源:宜兴应急)

博士生

博士生

发表于 2022-3-18 13:54:1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江苏省无锡市 电信
安全防护,人人有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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