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都论坛

 找回密码
 注册会员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便捷登录,只需一步

查看: 41117|回复: 8

[宜兴资讯] 受邀聚会,酒后开车出事故,宜兴法院判决尽到劝阻义务的同饮人不负责

[复制链接]

高中生

发表于 2021-12-7 14:21: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江苏省无锡市 电信
周某经营一家紫砂壶工作室。2018年4月,朋友吴某请客,周某邀请员工胡某共同参与。“我开车不喝酒,大家随意,会喝的喝,不会喝的不要喝。”席间,周某表示饮酒随意,希望大家用餐愉快。推杯换盏间,包括胡某在内的七人都喝了酒。

饭后,好友们相约至周某工作室喝茶。因孩子夜自习即将下课,周某向在场好友表示抱歉,并让大家安心喝茶,等他接完孩子回来再送大家回去。

周某刚走,胡某便接到了朋友的紧急电话,他着急赶去朋友那,虽然几个好友都劝他等一等,仍执意驾驶摩托车离开了工作室。途中,胡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胡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胡某的父母心痛欲绝,一气之下将当晚共同赴宴的七人诉至法院,要求周某、吴某、高某等七人赔偿因胡某死亡造成的损失共计2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胡某作为成年人,应当对酒后驾驶产生的后果有充分的认知,其酒后驾驶车辆陷于危险境地,自身存在过错。作为共同饮酒人或参与者,对胡某饮酒后的反应负有谨慎注意义务。周某虽约请胡某参与饭局、知晓胡某饮酒,但其先于胡某离开工作室,且在离开工作室时表示接送孩子回来后会送大家回家,对于其他饮酒人员已表明了护送的态度,可视为周某已尽相关注意、提醒义务,故不应担责。当时留在周某工作室的吴某、高某等人在胡某饮酒后驾车离开时,未积极承担提醒、劝阻、通知义务与扶助、照顾、护送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关于同饮者与组织者的赔偿比例,本案中,组织者吴某席间亦同样未对胡某强迫饮酒或恶意劝酒,本身不存在故意及重大过失,其责任并不比其他共饮者更严重,因此法院确定同饮者与组织者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以上责任分析,参考交通事故中保险公司对胡某的赔偿标准,法院最终判决吴某等六人分别向胡某的父母支付赔偿款人民币7000元,周某不承担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后,胡某父母及四名同桌共饮者不服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 官 说 法
单纯的共同饮酒等联络感情的行为属于相约与合意的民事活动,在道德调整范围内,并不受法律干涉。然而一旦饮酒过程中出现伤亡情形,道德问题就上升到了法律层面的侵权责任赔偿问题。

共同饮酒的情况下,同桌同饮人之间无论是朋友、同事还是初次相识的人,均应负有相互关照、相互保护的安全注意义务,包括劝阻、通知、协助、照顾和帮助等。对于饮酒但未醉酒的人,共同饮酒人应当提醒其注意安全并劝阻其驾驶车辆。该注意义务为饮酒协议产生的附随义务,义务人未履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完全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但值得注意的是,饮酒者应当了解自身酒量,自觉控制风险的发生,对其自身安全负有合理谨慎义务。如本案中,饮酒人明知酒后驾驶摩托车存在巨大安全隐患,依然坚持驾车导致事故发生,其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

在确定同桌共饮者的责任分担时,应根据每人在酒桌中的地位和过错程度、因果关系进行分配。一般来说,无论召集者、组织者是否直接参与饮酒,都应当对酒宴所有参与人负有注意义务,审慎控制共饮者的饮酒数量。如未对共饮者采取妥善的处置措施,一旦发生伤亡,召集者、组织者都须承担一定的过失责任。本案中,由于周某已经在整个过程中尽到了注意、提醒义务,故法院判定其无需担责。

来源:宜兴市人民法院

大专生

发表于 2021-12-7 14:41:31 新手机触屏版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江苏省南京市 电信
请客需谨慎!

学 士

本科生

发表于 2021-12-8 08:58:3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江苏省无锡市 电信
典型的喝酒害人啊

本科生

发表于 2021-12-8 11:23:24 新手机触屏版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江苏省 移动数据上网公共出口
一场酒朋友都没得做了

博士生

博士生

发表于 2021-12-8 13:35:1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江苏省无锡市 电信
请客需谨慎!

高中生

发表于 2021-12-8 20:40:50 新手机触屏版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江苏省无锡市 电信
如果同桌的有一个没有喝酒,喝

高中生

发表于 2021-12-8 20:42:46 新手机触屏版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江苏省无锡市 电信
如果同桌的有个没有喝酒,只喝饮料或喝茶的,也没有劝酒,出了这种事,要负责吗?

本科生

发表于 2021-12-8 21:03:2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江苏省无锡市 电信
开车不喝酒

学 士

学士

发表于 2021-12-9 09:58:5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江苏省无锡市 电信IDC机房
请客需谨慎,端杯莫大意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会员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小黑屋|关于我们|陶都论坛 ( 苏B2-20120265 ICP11066580-2 )

本站不良信息举报 信箱 dataodu@foxmail.com 举报电话:0510-87586000
苏公网安备 32028202000860号
本站法律顾问:

GMT+8, 2024-9-25 04:35 , Processed in 0.023730 second(s), 7 queries , Gzip On, Yac On.

Powered by Discuz! X3.4

Copyright © 2001-2021, Tencent Cloud.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