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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资讯] 涉嫌危险作业罪!宜兴公安、应急管理部门联合通报5起典型执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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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生

发表于 2021-6-7 19:39: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江苏省南京市 电信

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

必须防微杜渐、防患未然

2020年12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一),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在此次修正案中,新增“危险作业罪”罪名,进一步健全了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法律依据。



近日,市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加大行刑衔接,强化部门联合执法,依法严惩安全生产犯罪行为,共立案侦查危险作业罪案件5起,现将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1

违法作业引发火灾,一企业主被查

2021年3月25日下午,我市某环保有限公司塑料生产车间因违规使用危险化学品引发火灾事故。事发后,市公安局会同应急管理部门联合调查时发现,该企业经营负责人张某虎(男,31岁,浙江人)拒不执行应急管理部门作出的现场处置措施和限期整改决定,私下指使工人违规生产作业进而引发火灾。目前,张某虎因涉嫌危险作业罪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2

违法存储危险化学品被查处

2021年5月11日,市应急管理部门在对我市某塑业有限公司仓库进行检查时,发现仓库内违法储存有危险化学品。后经联合调查,该公司未经审批许可非法存储危险化学品,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目前,相关责任人因涉嫌危险作业罪已被公安机关控制,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3

“险”中作业,3家单位被立案侦查



2021年4月21日,市应急管理部门在对我市某木质纤维粉有限公司、某人造革辅助材料有限公司、某木纤维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3家单位在粉尘**危险场所未使用防爆电器设施设备,当场责令停止生产,但在4月28日再次检查时发现相关区域仍处于生产状态。目前,3家单位因涉嫌危险作业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相关责任人已被依法控制,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在日常生产中,很多重大责任事故的发生是因为生产企业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的。

“危险作业罪”入刑,首次对安全生产领域未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未造成严重后果,但有现实危险的违法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由事后处罚向事前监管进行规范,为处置事故发生前的相关违法或违章作业提供了法律依据。

法律链接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危险作业罪】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牢记底线红线  做到警钟长鸣

坚决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博士生

博士生

发表于 2021-6-8 13:33:3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江苏省无锡市 电信

研究生

学士研究生

发表于 2021-6-8 14:43:1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江苏省无锡市 电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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