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无锡市中院、无锡市妇联近日联合举行“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促进社会文明和谐发展”新闻发布会。 值得注意的是,发布会上通报的一批典型案例中,有一起培训机构老师猥亵儿童的案件引发了人们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关注。
事件梳理
被告人贺某某,系某教育培训机构的英语老师。2019年7月,贺某某先后3次在培训中心内,利用为徐某某(女,2011年4月生)、孟某(女,2010年12月生)培训英语课程的机会,以帮助补习英语为名,将两人分别单独留在教室内,以玩游戏为名进行猥亵。其中,对徐某某猥亵2次,对孟某猥亵1次。
宜兴法院作出判决,依犯猥亵儿童罪,判处贺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同时,判决被告人贺某某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三年内,禁止从事教育及相关工作。
针对此案,无锡市中院民一庭庭长蔡利娜表示,该案是一起校外培训机构老师侵害未成年人的案件,法院坚持对未成年人实施最严格的保护,从重打击涉未成年人的性侵案件。尤其是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实施的犯罪,依法对被告人判处刑罚的同时,宣告从业禁止,全面预防同类犯罪的再次发生。
她也提醒,近年来,校外培训机构日益增多,家长们为了让孩子发展更全面,乐于为孩子报名参加各类校外培训和辅导。但是,这类校外培训机构普遍缺乏有效监管,培训老师的资质、能力、品德无法得到保障,校外培训机构老师利用给未成年人上课的机会实施犯罪的案件也日益增多,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孩子家长也需做好监护,保护孩子的安全和权益。
《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规定,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来源: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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