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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资讯] 宜兴官林镇通报2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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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生

发表于 2024-7-21 08:35: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江苏省 移动数据上网公共出口
为进一步规范“厂中厂”安全管理,压实租赁双方安全生产责任,推动企业主要负责人提升安全意识及法律意识,官林镇将持续加强“厂中厂”安全生产监管,定期对查处的典型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曝光,以示警戒。

案例1宜兴市立超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案

违法行为:
2024年06月18日官林镇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宜兴市立超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企业现场进行“四不两直”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胡某某在现场进行电焊作业,通过在应急管理部特种作业操作证信息管理平台查询,其未经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违反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处理情况:
官林镇应急管理局于2024年6月18日开具《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该单位立即停止使用不具备特种作业资质人员进行电焊作业,胡某某已于当场立即停止电焊作业。2024年6月23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对该单位作出2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2宜兴市百惠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案

违法行为:
2024年6月25日官林镇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宜兴市百惠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企业现场进行“四不两直”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存在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行为:车间内一塑料挤出机传动皮带处无防护罩。

违反法条: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1999)中第6.1.6条:“以操作人员的操作位置所在平面为基准, 凡高度在2m之内的所有传动带、转轴、传动链、连轴节、带轮、齿轮、飞轮、链轮、电锯等外露危险零部件及危险部位,都必须设置安全防护装置”的要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处理情况:
官林镇应急管理局于2024年6月25日开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单位于2024年7月15日前整改完毕,于2024年6月30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单位作出138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来源:荣耀官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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