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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资讯] 告 知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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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生

发表于 2024-7-19 08:43: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江苏省无锡市 电信
禁止使用童工告知书

各用人单位:

暑期到来,为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规范用人单位劳动用工行为,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营造一个健康、安全的社会环境,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对禁止使用童工及合法使用未成年工的相关规定告知如下:

一、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

三、用人单位使用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工,应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登记,并为未成年工提供定期体检。

四、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招用已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五、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保护其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不得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或从事个体经营活动。

六、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保障未成年人健康、安全、受教育等方面权利的监护职责。

七、学生实习一般应由学校组织,学校、实习单位和实习学生应当签订三方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学校和实习单位不得通过中介机构(含劳务派遣机构)或者个人组织、安排和管理实习。

请各用人单位自觉依法用工,拒绝使用童工!各位家长(监护人)切实履行监护责任,做好未成年人保护的第一道防线!让我们共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共筑未成年人保护的堡垒, 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营造关心关爱未成年人成长成才的社会氛围。

法律规定:

1、违反法律规定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执法部门按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5000元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从重处罚。

2、用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改正的,将按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并吊销营业执照或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3、单位或个人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按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标准给予处罚。

4、拐骗童工,强迫童工劳动的。使用童工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以及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劳动的,使用不满14周岁的童工,或造成童工死亡或严重伤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温馨提醒:

◆广大求职者:在求职时应选择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证照齐全的人力资源机构;应提前了解招聘单位及应聘岗位的基本信息,入职后与用人单位签订合规的劳动合同。同时,应提防“抖音”“快手”“西瓜视频”等网络短视频平台上个人发布的“高额返费”陷阱。

◆各用人(用工)单位:摒弃侥幸心理,加强守法意识,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劳动安全和身心健康,避免发生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事件,最大程度地降低劳动用工法律成本。

来源:宜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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