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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资讯] 破产前2个月个别清偿债务300万,宜兴法院判决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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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专生

发表于 2023-9-11 10:36: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江苏省无锡市 电信
企业濒临破产,却在破产前2个月偿还给其他公司300万欠款,这样的清偿行为合法吗?300万欠款能否收回?近日,宜兴法院审结了一起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的案件,依法撤销某生物工程公司对某车辆配件公司的个别清偿行为,并判令车辆配件公司返还款项300万元。
案情简介
某生物工程公司因经营不善,背负大量债务,后经诉讼执行确无财产可供清偿,被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2021年9月,宜兴法院裁定受理该公司破产清算案。期间,破产管理人从其他债权人处得知,该公司曾于2021年7月向某车辆配件公司清偿债务300万元,遂于2023年2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撤销生物工程公司的清偿行为,由车辆配件公司退回清偿款300万元。

判决结果
宜兴法院经审理认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本案中,生物工程公司已于2021年9月被法院受理破产,表明其公司不能清偿和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生物工程公司在法院受理破产清算前2个月,仍对债权人车辆配件公司进行了300万元的债务清偿,其行为构成个别清偿。在无证据证明清偿行为使生物工程公司财产受益的情况下,其个别清偿明显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权益。法院最终作出判决,依法撤销生物工程公司于2021年7月向车辆配件公司的清偿行为,判令车辆配件公司返还生物工程公司破产管理人300万元清偿款。
法官说法

破产撤销权的意义在于对债务人在此期间进行的不当财产处分行为采取必要的法律措施予以纠正、恢复、保全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实现破产财产在全体债权人间的公平分配。这一规定既体现了法律的公平价值取向,能够最大程度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符合诚实信用原则,为维护市场营商环境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撑。本案中,生物工程公司对车辆配件公司清偿债务属于《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企业个别清偿的情形,依法应予以撤销。
此外,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债务人有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及放弃债权等行为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从而依法保障破产财产最大化,实现司法效果与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

(来源:宜兴市人民法院)

博士生

博士生

发表于 2023-9-12 08:26:5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江苏省无锡市 电信
遵法守法,人人有责!!

学前班

发表于 2023-9-13 16:31:4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江苏省无锡市 移动

遵法守法,人人有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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