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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资讯] 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宜兴法院判决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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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生

发表于 2023-8-4 08:52: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江苏省无锡市 电信
和妻子离婚不成,竟偷偷将公司的股份无偿转让给父亲,企图以此“霸占”财产。面对这种情况,另一方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案情简介:
2009年,朱某与潘某登记结婚。婚后,朱某以夫妻共同财产与父亲及案外人共同出资50万元设立公司,在网上经营销售业务,朱某占有公司股权49%,朱某父亲占1%。2020年,朱某以感情不合为由起诉离婚。2021年2月,上海市静安区法院驳回朱某离婚诉请。两个月后,朱某与其父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其名下所有公司49%的股权计24.5万元,以0元价格无偿转让给父亲,并办理了公司变更手续。潘某发现后,认为朱某向父亲转让股权的行为已侵害其合法利益,故诉至法院。

判决结果:
宜兴法院经审理认为,朱某在与潘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投资设立公司并取得49%股权,该股权所对应的收益系夫妻共同财产,任何一方均不得随意处置该股权。朱某父亲在明知朱某夫妻已进入离婚阶段且对财产性权益产生争议的情况下,仍以0元的对价受让其子在公司中属于朱某、潘某共同财产的股权,其并不属于善意第三人,且明显损害了潘某的权益,存在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故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朱某与父亲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法官说法:
现实生活中,夫妻一方通过隐藏、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的手段侵害配偶共有财产权益的,利益受损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而取得的有限公司股权,即使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另一方也对该股权产生的分红、转让价款等财产性收益享有共有权。善意第三人可以受让登记于一方名下的股权,但如果登记方与第三人恶意串通以低价转让,损害配偶方的合法权益,配偶方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请求确认股权转让合同无效。为避免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可通过提前签订婚前及婚内财产协议等书面形式,约定婚前财产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属。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来源:宜兴市人民法院)

博士生

博士生

发表于 2023-8-4 10:32:5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江苏省无锡市 电信
法院判决都无效了?

本科生

发表于 2023-8-4 11:51:11 新手机触屏版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江苏省 移动数据上网公共出口
阳羡小白龙 发表于 2023-08-04 10:32
法院判决都无效了?

判决他无效。。。。。。

本科生

发表于 2023-8-4 13:32:08 新手机触屏版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江苏省 移动数据上网公共出口
阳羡小白龙 发表于 2023-08-04 10:32
法院判决都无效了?

字面理解,我也以为是这个意思的。是不是应该在判决后面用冒号更容易正确理解?。

本科生

大专生2014世界杯竞猜

发表于 2023-8-4 15:25:47 来自: 江苏省无锡市 电信
法院判决都无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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