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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资讯] 宜兴相关排污单位,请及时延续排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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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专生

发表于 2023-5-28 08:44: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江苏省无锡市 电信
相关排污单位: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排污单位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于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

经排查,截止2023年5月25日,我市有81家企业排污许可证将于6、7月有效期届满仍未完成延续工作。

请下列企业,结合实际生产状况,如仍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应立即开展排污许可证延续工作。如已停产,不再排放污染物的,应主动提交排污许可证注销申请。

2023年6、7月

排污许可证到期企业名单
微信图片_20230528084237.jpg
法律条款参考: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务 院 令第736号)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二)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延续申请未经批准排放污染物;

(三)被依法撤销、注销、吊销排污许可证后排放污染物;

(四)依法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来源:宜兴生态环境

博士生

博士生

发表于 2023-5-29 14:22:5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江苏省无锡市 电信
如已停产,不再排放污染物的,应主动提交排污许可证注销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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