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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资讯] 曝光2021年度市场监管宜兴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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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专生

发表于 2022-2-12 08:45: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江苏省 移动数据上网公共出口
日前,无锡市市场监管局
集中发布2021年度典型案例,
宜兴市市场监管局
共有8起案件入选。


01
2021年度反不正当竞争
十大典型案例
(入选4件)

1




典型案例一
张某某未取得证照及虚假宣传所售食品具有药品功能案
2020年10月,宜兴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会同公安机关,对张某某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当场发现其正以会议销售的形式销售茯砖茶(黑茶),并宣传“茯砖茶”(黑茶)具备降血压、降血糖等九大功效。在张某某的手机微信群“某康养会所”中,亦有包含上述内容的销售宣传。张某某在现场无法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
经查,张某某在未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其经营场所从事食品销售经营活动,通过会议销售的方式向消费者销售茯砖茶(黑茶)5盒,销售金额26500元,库存茯砖茶(黑茶)10盒,货值金额53000元,其无证无照销售食品获违法所得25250元。另查,张某某销售的茯砖茶(黑茶)是一款普通预包装食品,并不具备任何医疗和保健作用。
宜兴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食品安全法》《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525万元及库存的10盒茯砖茶(黑茶),并处罚款99.5万元,合计罚没102.025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食品虚假宣传欺骗性强,老人们一旦上当,遭受的就是金钱和精神的双重打击。无锡市场监管系统持续开展打击整治“神医”“神药”违法行为专项行动,依法对虚构事实、夸大功效等违法行为出重拳、亮利剑。

2


典型案例二
某生物科技公司商业贿赂案
2020年8月12日,宜兴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会同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对某生物科技公司的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二楼的办公室电脑内一个名“backup”的文件夹,该文件夹中有“旅行社结账单”、“时光之旅”、“游天下”、“艾塞伦”等1379个excel文档,上述excel文档记载了当事人支付给旅行社的人头费、大单、小单费用。
当事人为吸引相关旅行社和导游带游客到当事人店内参观、购买铁皮石斛产品,自2020年5月份至2020年8月12日,暗中向旅行社支付人头费和销售提成费。经统计,当事人向20家旅行社共计支付人头费966260元,支付销售提成131400元,上述共计金额为1097660元。当事人向旅行社支付上述费用均未向游客明示,也没有如实登记入账。
宜兴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该案的查办,破解了旅**业商业贿赂的“潜规则”,斩断了购物点与旅行社之间的灰色利益链,为游客的消费营造了一个和谐的环境,对景区旅**业的经营秩序起到了规范作用。

3


典型案例三
某文化公司不正当有奖销售
及虚构原价案
2021年5月,宜兴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某文化公司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运营的某网络游戏内,有红包兑换话费、金币、记牌器、战宠等活动,该兑换界面未显示可兑换话费的数量限制、到账日期、客服电话等内容;同时,该网络游戏中发布有“首充大礼包原价18元优惠价1元”“畅玩大礼包原价50元优惠价6元”的充值优惠活动,但该文化公司无法提供相关“首充”“畅玩”等网游玩家原价充值的交易记录。
经查,该文化公司组织的网络游戏“红包兑换”活动中,兑换话费奖品的数量限制、到账时间、客服联系方式等均未向玩家明示,影响了玩家兑奖后果;该文化公司组织的“免费赢奖”“日榜赛”“总榜赛”等活动中,宣称积分排行前列的玩家可领取实物奖励却从未实际购置奖励实物,且以设置机器人ID的方式,“技术性”人为干预占据排行榜前列。该文化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
宜兴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法对当事人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而影响兑奖、以谎称有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及虚构原价诱骗消费者充值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此案的查处,彰显了市场监管部门规范网络游戏有奖销售行为的决心和能力,有效维护了网络交易市场公平有序的竞争秩序,保护了网游玩家的合法权益。

4


典型案例四
宜兴某陶瓷商行销售擅自使用他人
有一定影响姓名的紫砂壶案
2021年3月3日,宜兴市市场监管局在对某陶瓷商行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其经营场所内有底款为某大师的紫砂壶13把、某大师珍藏证书1份。经向该中国陶瓷艺术大师、中国工艺美术师本人核实,确认上述茶壶及证书均系伪造。调查发现,该陶瓷商行自行购进底款印有某大师印章的紫砂壶,于2020年10月份开始在抖音直播平台进行售卖,并配上伪造的该大师珍藏证书、签名册页、签名视频等,以标价6200元/把的价格进行销售,截至案发,该陶瓷商行共购进底款印有某大师印章的紫砂壶19把,售出6把,违法经营额共计11.78万元。
该陶瓷商行在紫砂茶壶经营销售过程中,擅自使用业内知名制壶大师的姓名,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宜兴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没收13把底款印有某大师印章的紫砂壶,并处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中,涉事主体以低价购进印有知名制壶大师姓名底款印章的紫砂壶,并配上伪造姓名的相关收藏证书等材料,通过直播平台进行网络销售,其欺骗误导消费者的主观故意明显,扰乱了市场经营秩序,是一种典型的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对直播带货商品侵权行为重拳出击,正本清源,在依法维护制壶大师姓名权、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的同时,亦通过严肃规范的执法,促进了紫砂茶壶制售行业的健康发展。
02
2021年度知识产权保护
十大典型案例
(入选1件)

1

典型案例一
某成套机械设备公司及吴某某销售
假冒法国“施耐德”商标商品案
2021年7月,宜兴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辖区内某住宅楼盘装修使用的配电箱产品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安装完毕的156台双电源转换开关、271只小型断路器上,均标注有“Schneider EIectric”注册商标。经查,“Schneider EIectric”品牌电气产品在业内享有较高知名度,经“Schneider EIectric”注册商标权利人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鉴定,认定上述156台双电源转换开关、271只小型断路器均属侵犯施耐德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进一步调查发现,涉案电气产品系该楼盘开发企业自某成套机械设备公司处采购,涉案金额27万余元,执法人员随即对该公司负责人及销售业务经理进行询问调查,循线掌握了涉案侵权产品系从某物资公司员工吴某某处购得的事实情况。
某成套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及吴某某的上述行为,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所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鉴于涉案违法经营额已达刑事追诉标准,宜兴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办处理。

典型意义
该案涉及知名涉外品牌,且关乎房屋工程项目质量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社会反响大,属于严重商标侵权行为。宜兴市市场监管局与当地公安机关紧密配合、高效衔接,在确认违法经营额及进货渠道后,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做到全链条、无缝隙同步打击,有效的净化了市场环境,切实维护了涉外商标权利人合法权益。
03
2021年度消费者权益保护
十大典型案例
(入选1件)

1


典型案例一
某珠宝店不正当有奖销售案
2021年1月,宜兴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打击违法促销行为专项行动中,发现某珠宝店在开业宣传中,使用醒目字体标注“珠宝消费1元即可参与抽奖,100%中奖 拼手气赢家电” “一等奖冰箱、二等奖洗衣机、三等奖微波炉”等内容,但实际情况却是奖项数量明显减少、价值明显偏低,与其宣传内容严重不符。该珠宝店在举办有奖销售前未明确公布奖项种类、奖品价格、奖品种类和奖品数量等信息,擅自对奖项种类、奖品种类进行更改,对奖品数量进行限制,同时对最低中奖奖品的价格进行调整,违反了《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宜兴市市场监管局根据《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责令该珠宝店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有奖促销是经营者扩大销售量的重要手段,巨奖销售、谎称有奖、欺骗式有奖销售等不正当有奖促销行为严重影响了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损害了消费者和诚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宜兴市市场监管局通过案件查处,有效规范促销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规则,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推动优化了消费环境、营商环境的构建。
04
2021年虚假违法广告
十大典型案例
(入选2件)

1


典型案例一
宜兴市某教育培训中心发布
虚假教育培训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其微信公众号发布招生广告,宣称其为“南京某集团的战略合作伙伴”“执教团队、教材体系、管理模式都来自南京某集团”“教师队伍大部分都来自南京某教育集团,并且都是有着十几年思维培训经验的骨干教师,长期带队参加各类比赛及名校招考,实战经验相当丰富”并宣称李同学等多人通过当事人的培训取得的成绩等等。经查,当事人宣称的教师资质与实际情况不符,对广告中其他宣传内容亦无法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另查,当事人还有其他违法价格管理规定的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发布的教育培训广告夸大教师资质、虚构执教履历、虚构机构实力、夸大培训效果,欺骗、误导消费者,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所指的虚假广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以及价格管理相关规定,宜兴市市场监管局对其合并作出责令停止发布虚假广告、罚款8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件启示
百年大计,教育为本。教育、培训广告除不得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还对教育、培训广告在实践中较为突出的问题作了专门的禁止性规定,即:不得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不得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此外,教育、培训广告还应当符合国家“双减”政策要求。

2


典型案例二
某置业(宜兴)有限公司发布
违法房地产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易拉宝发布的房地产广告中含有“论投资:10年,再赚1套地标”“不可复制的塔尖资产” “顶级地段:距离太湖211米,30秒到湖边” “顶级资源:文博中心,法国顶级建筑大师” “顶级价值:世界级藏品”;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房地产广告中含有 “当之无愧的价值高地 项目增值前景不可估量”“把握时代先机 投资机遇错过难再” “价值腾飞加速度”等内容。另查,当事人还有其他违法价格管理规定的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发布的房地产广告中含有升值、投资回报承诺的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第(一)项的规定;广告中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以及价格管理相关规定,宜兴市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合并罚款20.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件启示
“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这是国家关于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的基本定位。房地产是“惠民生、城镇化的重要产业或者基础产业”,绝对不是“投资的支柱产业”。以“升值”“投资回报”等承诺诱导消费者投资、投机房地产项目,显然与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相悖。此外,房地产价值和价格随市场供求关系变化而变化,承诺房地产一定升值、投资一定有高额回报不符合客观规律,容易误导消费者。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第(一)项规定,房地产广告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
(来源:看宜兴)

博士生

博士生

发表于 2022-2-14 14:08:0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江苏省无锡市 电信
都是顶级配置,哈哈哈

研究生

学士研究生

发表于 2022-2-14 14:59:5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江苏省无锡市 电信
保健品、按摩椅、各种养生。。。。都该好好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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