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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资讯] 宜兴李某明“未批先建”机制砂项目被处罚款4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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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生

发表于 2021-12-21 15:25: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江苏省无锡市 电信
2021年10月8日,无锡市宜兴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行政相对人李某明租赁宜兴市徐舍镇某铸造有限公司厂房擅自从事机制砂生产,涉嫌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制度、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制度、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制度等环境违法行为。

经查明,李某明,男,安徽省广德县新杭镇人,自2021年3月份起租赁宜兴市徐舍镇某铸造有限公司厂房,投资150万元左右,建成机制砂建设项目从事机制砂生产。生产设备有卧式破碎机、振动筛、对辊机、泥浆沉淀塔以及部分输送设备等。生产工艺为原料(石料)→破碎→振动→水洗→输送→对辊→成品。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主要为水洗废水和沉淀塔内泥浆,废水经沉淀后回用,泥浆委托他人处置。据李某明陈述:由于没有原料,生产一直不正常,投产以来总共生产了约5000吨机制砂。该机制砂建设项目未编制并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办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

另查明,李某明将沉淀塔内泥浆(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委托个人蒋某明处置,未对蒋某明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未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称“蒋某明说他会合法处置,我就没多问,也没有具体问他怎么处置,没有相关合同”,今年9月初曾委托蒋某明处置一船泥浆约100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规定: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第二十二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本案中,李某明从事机制砂建设项目生产,项目类别为“砖瓦、石材等建筑材料制造”。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规定,“砖瓦、石材等建筑材料制造”项目对应的环评类别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故李某明从事机制砂建设项目生产未依法编制和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属于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第十九条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本案中,李某明从事机制砂建设项目生产,需要配套建设水洗废水、沉淀泥浆等环境保护设施,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全部建成、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属于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关于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环政法函【2018】31号)规定:

建设单位同时构成“未批先建”和违反环保设施“三同时”验收制度两个违法行为的,应当分别依法作出相应处罚。

据此,本案中李某明“未批先建”机制砂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环保“三同时”验收即投入生产,属于同时构成“未批先建”和违反环保设施“三同时”验收制度两个违法行为,应当分别依法作出相应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七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人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

本案中,李某明将沉淀塔内泥浆(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委托个人蒋某明处置,未对蒋某明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未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属于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九)项、第二款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法本法规定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2021年12月1日,无锡市生态环境局经立案调查、法制审核、集体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李某明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制度、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制度、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分别处以罚款1.975万元、34万元、10万元,共计处罚45.975万元。

来源:宜兴生态环境

研究生

发表于 2021-12-21 15:34:0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江苏省无锡市 电信

硕 士

学士硕士

发表于 2021-12-21 16:07:5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江苏省无锡市 电信
处罚的还太轻。

学 士

发表于 2021-12-21 16:38:4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安徽省合肥市 电信
向廊坊看齐。

独立眼光看世界

学 士

学士

发表于 2021-12-22 08:38:0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江苏省 移动数据上网公共出口
这个对环境有啥危害?

博士生

博士生

发表于 2021-12-22 13:39:0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江苏省无锡市 电信
宜兴的生态环境是要好好查查了

学 士

大专生

发表于 2021-12-22 13:40:57 新手机触屏版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江苏省 移动数据上网公共出口
胆子太大了

学 士

发表于 2021-12-22 16:52:0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江苏省无锡市 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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