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烟雨中 发表于 2025-2-15 08:35:41

罚!宜兴一公司复工复产无证上岗!

复工复产各类生产经营活动旺盛,易出现抢工期、抢效益,加之节后岗位流动大,往往会存在员工离岗、转岗、顶岗等情形,特别要加强对特种作业的安全管理。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上岗作业。现公布1起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典型执法案例,以作警示。

典型案例
执法人员对无锡市陶兴机械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3名员工正在从事电焊作业,经现场询问和网上查询,其中2人特种作业操作证未复审,1人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规定,上述行为构成重大事故隐患。
http://pic.dataodu.com/pic/20250215/1739579678930467582.jpg?watermark/1/image/aHR0cDovL3BpYy5kYXRhb2R1LmNvbS9waWMvMjAyMTEyMjMvcWlfbml1XzE2NDAyMzczNzg2OTVfNzE1Xzc4NV85MTkucG5n/dissolve/50/gravity/SouthEast/dx/20/dy/20
http://pic.dataodu.com/pic/20250215/1739579678938676176.jpg?watermark/1/image/aHR0cDovL3BpYy5kYXRhb2R1LmNvbS9waWMvMjAyMTEyMjMvcWlfbml1XzE2NDAyMzczNzg2OTVfNzE1Xzc4NV85MTkucG5n/dissolve/50/gravity/SouthEast/dx/20/dy/20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市应急局对无锡市陶兴机械有限公司作出处罚款7.75万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三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来源:宜兴应急)

379342189 发表于 2025-2-17 04:40:48

又开始刮了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罚!宜兴一公司复工复产无证上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