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不合理调岗被辞退,宜兴法院判定公司支付赔偿
用人单位以业务调整为由,对劳动者的岗位、工作地点等进行调整,劳动者不接受就被解雇,“打工人”的权益该如何保障?近日,市人民法院在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中做出了解答。2009年12月,27岁的市民薛女士入职我市某管理公司,先后在多个岗位任职,一路历练成为电商交易部的主管。入职时,薛女士与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约定其从事支持与服务类岗位工作,如公司变动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应双方协商一致,并变更劳动合同。2022年12月22日,该公司向薛女士发送《员工调动通知书》,载明“因公司业务发展需要,经公司与薛女士等协商一致,同意将薛女士的岗位进行调整,由交易服务部电商客服专员岗位调到物业部客服专员岗位,并于2022年12月23日到新岗位报到”。调岗后,薛女士由主管降为专员,工作内容也发生了变化。对此,薛女士气愤不已,表示不同意调岗,仍在原岗位打卡上班。2022年12月29日,公司认为薛女士不服从公司调动安排,未在规定时间到新岗位报到,属于连续旷工,未通知工会就解除了与她的劳动关系。为维护自己的权益,薛女士要求公司赔偿违法解雇赔偿金等,并申请劳动仲裁,但其主张并未获得支持。仲裁裁决后,薛女士不服,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调岗是用人单位行使管理权的一种方式,但用人单位的调岗行为应具有充分的合理性。本案中,公司以业务发展为由对薛女士进行调岗,就调岗后的薪资待遇、工作场所、工作时间是否发生变化并没有作出合理解释,沟通过程也缺乏必要协商,故公司对薛女士的调岗不具有合理性,薛女士未到新岗位报到,仍滞留原岗位的行为不应被认定为旷工。另外,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未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向薛女士支付赔偿金。最终,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管理公司向薛女士支付16.4万元赔偿金及2022年度绩效工资、年休假工资,合计17.1万元。一审判决后,管理公司提出上诉,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宜兴日报)
给那些法盲老板们看看,违反劳动法的后果 论劳动合约的重要性!对公司与劳动者都是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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