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事故不通报、不教育,宜兴这家公司应罚!
案情简介http://pic.dataodu.com/pic/20240811/1723343197119567_60.webp?watermark/1/image/aHR0cDovL3BpYy5kYXRhb2R1LmNvbS9waWMvMjAyMTEyMjMvcWlfbml1XzE2NDAyMzczNzg2OTVfNzE1Xzc4NV85MTkucG5n/dissolve/50/gravity/SouthEast/dx/20/dy/20
2024年03月29日,市交通运输执法人员在江苏XXX有限公司安全检查中发现,该公司车号为苏BXXX挂的车辆于2023年12月10日在镇江市新区五峰山汽渡收费站发生一起全责亡人事故,但是查看台账时未见公司登记相关事故隐患信息,也未就此次事故进行通报。当事人江苏XXX有限公司涉嫌存在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并未向从业人员通报违法行为。
调查与处理
经调查:当事公司负责人石某由于工作变动,人员之间的相关工作事务未交接好,导致无人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并未向从业人员通报。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经调查取证、办案机构审核及负责人审批等法定程序,市交通运输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五)项及无锡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安全生产类)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
来源:宜兴市交通运输局
意思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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