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走心 发表于 2024-4-5 10:50:04

重拳出击!曝光宜兴5起电动自行车违法典型案例

自全市电动自行车全链条安全专项整治开展以来,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持续强化电动自行车及其相关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治理,严厉打击电动自行车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查处一批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现将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1
宜兴市新街街道叶明电瓶车店销售改装电动自行车案2024年3月,根据群众举报,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宜兴市新街街道叶明电瓶车店开展调查核实。现场发现6辆台铃牌电动自行车车辆外观与产品合格证参数不一致,经查上述电动自行车尺寸限值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所规定的尺寸限值,当事人存在改装鞍座的违法行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

案例2
宜兴市万石镇黄飚车行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蓄电池案2024年2月,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组织对当事人销售的电动自行车蓄电池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测报告结果显示当事人销售的电动自行车专用蓄电池(型号6-DZF-20)低温容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

案例3
宜兴市西渚镇小顾电动车经营部销售改装电动自行车案2023年7月,根据日常检查计划,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现场有4个款式的5台电动自行车,其鞍座与产品合格证上的样图不一致,执法人员现场测量上述5台电动自行车的鞍座长度均大于350mm,上述电动自行车尺寸限值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所规定的尺寸限值,当事人存在改装鞍座的违法行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

案例4
宜兴市张渚镇宏芳车行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案2023年4月,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组织对当事人销售的电动自行车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测报告结果显示其销售的电动自行车(规格型号为TDR2182Z)因整车质量项目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规定,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

案例5
宜兴市杨巷镇东方摩托车商店销售未经3C认证电动三轮车案2023年2月,根据宜兴市道路交通安全生产专项委员会移交的案件线索,执法人员对位于宜兴市杨巷镇的宜兴市杨巷镇东方摩托车商店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于2022年7月从常州市某推销人员处购进2辆未经3C认证的顺福牌电动三轮车,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电动三轮车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

致全市电动自行车及其相关产品销售、维修单位的告知书
全市电动自行车及其相关产品销售、维修单位:为进一步提高全市电动自行车及其相关产品销售、维修单位知法守法意识,落实质量主体责任,切实做好行业自律,自觉合法经营,共同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现将有关要求告知如下,请各单位认真阅知执行。
一、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范围应与实际经营活动相一致。
二、严禁销售不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及其相关产品。
三、严禁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一致性要求的电动自行车。
四、严禁维修更换不符合标准的充电器、蓄电池、电动机等相关产品。
五、严禁拆解改装废旧电动车蓄电池、将“二次电池”以旧充新再次出售等行为。
六、销售者应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强制性产品认证和其他标识等信息,并建立进货和销售台账;销售者、维修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宜兴市电动自行车经营单位蓄电池存放规范,设置电动车蓄电池存放点。
七、严禁下列违法行为:
1.严禁改装电动机、蓄电池、电源控制线路、控制器、转把等装置;
2.严禁改装或加装后座、后靠背、后尾箱、后防护板、电池组盒等组件;
3.严禁加装车篷、车厢等改变外形结构影响行驶安全的装置;
4.严禁其他更改电动自行车技术参数、影响电动自行车通行安全的拼装、改装、加装行为。
八、违法违规销售非标、不合格电动自行车及其相关产品,非法拼装、改装、加装电动自行车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3日
(来源:宜兴市场监督管理)

传奇的人生 发表于 2024-4-5 22:34:11

一个镇查一个,有计划的行动,不能多查

潜水经过 发表于 2024-4-5 20:01:44

对喽,这些事情都要从源头抓起,别像以前一样只会找群众的事!

haoyun100 发表于 2024-4-7 07:31:10

食品安全问题该是重拳出击的。

土木火 发表于 2024-4-7 13:06:50

后尾箱都不能安装,头盔怎么放?

阳羡小白龙 发表于 2024-4-7 13:38:05


对喽,这些事情都要从源头抓起,别像以前一样只会找群众的事!

寂寥雨巷 发表于 2024-4-8 18:52:44

电瓶车真的会害死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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