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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资讯] 宜兴某紫砂店被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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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生

发表于 2024-2-27 15:11: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江苏省无锡市 电信
相关事件
2024年1月18日,根据群众举报,宜兴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宜兴市丁蜀镇某紫砂经营部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于2023年2月26日在微信平台名称为“家藏精品老紫砂”的店铺直播宣传销售紫砂壶时,称“会变色的紫砂壶,市面上失传的绝技”。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上述宣传的依据,当事人无法提供。当事人涉嫌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调查经过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有关部门于2024年1月18日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通过微信平台从事直播销售紫砂壶的经营活动。当事人从宜兴市丁蜀镇市场上购进一批幻彩工艺的紫砂壶,并于2023年2月26日在其微信平台名为“家藏精品老紫砂”的直播间进行展示销售。当事人在介绍上述紫砂壶时声称上述紫砂壶的变色工艺是“市面上失传的”,以此误导消费者认为上述紫砂壶具有高收藏价值和艺术性。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宣传用语的出处,亦无法证明该幻彩工艺已失传。当事人上述行为于2024年1月18日被查获。至案发被查时为止,当事人无违法所得。本案当事人在案件调查中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且当事人违法情节较轻,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相关证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1月18日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做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情况;

2.对当事人经营者曾某作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情况及当事人的主观状态;

3.举报人提供的视频光盘一份,证明了当事人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情况;

4.当事人提供的宜兴市丁蜀镇某紫砂经营部微信直播后台数据复印件1份,证明了当事人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宣传的直播开播情况;

5.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照片打印件1份,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6.当事人经营者曾某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其身份;

7.《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1份,证明了通知当事人提供证据,逾期不提供证据由此导致的不利后果将由其承担。

结果
2024年1月23日,部门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宜市监罚告〔2024〕05-0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当事人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对其商品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之规定,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的规定处罚。

本案当事人在案件调查中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且当事人违法情节较轻,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其行为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三条第(二)项与第十四条第(二)项中有关从轻处罚的规定。

因此,从法律目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综合裁量,决定对当事人依法做出从轻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20000元,上缴国库。

(来源: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大专生

发表于 2024-2-28 00:06:58 新手机触屏版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天津市 移动
宜兴的紫砂行业要赶快下决心整顿了!否则有毁灭在我们这代人手上!

点评

早点毁灭好,少坑点人的  发表于 2024-2-28 13:35

高中生

发表于 2024-2-28 09:43:4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江苏省南京市 江苏省广电有线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应该实名曝光。

高中生

发表于 2024-3-4 23:33:34 新手机触屏版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江苏省 联通
QQ风清扬 发表于 2024-02-28 00:06
宜兴的紫砂行业要赶快下决心整顿了!否则有毁灭在我们这代人手上!

确实是这样   这些做化工壶的其实都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自害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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